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(第六号)

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

(第六号)

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

(2008年2月29日)

耕地分布及分类

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耕地数据采用国土资源部2006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。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部、国家统计局进行了耕地面积数据事后质量核实。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:

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,包括熟地,新开发、复垦、整理地,休闲地(含轮歇地、轮作地);以种植农作物(含蔬菜)为主,间有零星果树、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;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.0米、北方宽度小于2.0米固定的沟、渠、路和地坎(埂);临时种植药材、草皮、花卉、苗木等的耕地,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。

2006年(截止2006年10月31日),全国耕地面积(未包括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数据)121775.9千公顷。

从地区分布情况看:西部地区分布的耕地较多,占36.9%;东部地区、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分别占21.7%、23.8%和17.6%。

从耕地类别看:旱地面积比重较大,占55.1%;水田和水浇地面积分别占26.0%和18.9%。

从坡度等级情况看:0-15度的耕地比重最大,占87.5%;15-25度、25度以上的耕地分别占9.2%和3.3%。

耕地分布及分类情况

面积(千公顷)

占总量比重(%)

全 国

121775.9

100.0

按地区分

东部地区

26395.2

21.7

中部地区

28991.6

23.8

西部地区

44937.9

36.9

东北地区

21451.2

17.6

按类别分

水 田

31667.9

26.0

水 浇 地

22963.3

18.9

旱 地

67144.7

55.1

按坡度分

0-15度

106591.8

87.5

15-25度

11143.2

9.2

其中:梯田

3177.5

-

25度以上

4040.9

3.3

其中:梯田

900.3

-

注:

四大地区: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、天津市、河北省、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福建省、山东省、广东省、海南省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、安徽省、江西省、河南省、湖北省、湖南省。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重庆市、四川省、贵州省、云南省、西藏自治区、陕西省、甘肃省、青海省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。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、吉林省、黑龙江省。